各学院,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学校2019年第20次党政联席会议精神,自《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宁波理工人﹝2017)年39号文件)执行后引进且可享受校内购房补贴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可调整一次性购房补贴发放方式,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选择调整人员的范围
2017年5月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宁波理工人﹝2017)年39号文件)执行后引进且可享受校内购房补贴政策并已与学校签订协议书的高层次人才。
二、可供选择的调整方案
一次性购房补贴发放方式从以下两种调整方案选择一种执行:
方案一:按新职工标准按月发放公积金补贴,发放前需返还已享受的购房补贴与进校次月起应享受的月公积金补贴的差额,并重新修订聘用协议。
方案二:重新修订聘用协议,将其服务期从原来的“至法定退休年龄”调整为“提供的购房补贴**万元的服务期限为10年,乙方(新教工)在甲方(学校)工作满10年,则全额归乙方所有。乙方在甲方工作不足5年,须全额退还甲方已经发放的购房补贴。乙方在甲方工作满5年但不足10年的,须按照每年20%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应退还的购房补贴的金额计算公式为:乙方在甲方领取的购房补贴总额*20%*(10-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数),具体可计算到每月,离校时超过当月15日按一个月计。”
今后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按方案二执行。
三、相关要求
各单位务必通知到每位相关人员,并组织填写《一次性购房补贴发放方式选择意向书》,于2019年9月23日前由各单位统一报人事处;2019年10月10日前完成变更协议签订手续。逾期不报或不签订者,将视为自愿选择原协议执行,不再办理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高合660096、俞峰666010 、黄嫣667890
附录:一次性购房补贴发放方式选择意向书
人事处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