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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关于实施首问负责制的 若干规定(试行)》(宁波理工人[2020]1号)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5-07   点击数:

各学院、部门、直属各单位:

《人事处关于实施首问负责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人事处处务会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人事处

2020年5月7日

 

附录:《人事处关于实施首问负责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电话:88229016 88229017 88229111
邮编:3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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