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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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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关于做好教职工校外兼职报备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5-06-10   点击数: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根据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做好校外兼职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我校教职工在校外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均须报备。兼职类型主要分为学术组织兼职、社会公益兼职、企事业单位兼职等三类

学校中层干部兼职管理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此次报备范围

二、报备要求

1.新增校外兼职通过“新人力资源系统”进行申报(具体路径:服务大厅-自助服务-校外兼职申请-发起申请)。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线上打印《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校外兼职报备表》(一式三份)交所在单位。

2.现有校外兼职录入“新人力资源系统”(具体路径:服务大厅-自助服务-校外兼职申请-发起申请)。

3.请各单位于6月23日前完成线上审批流程,报送《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校外兼职报备表》《教职工校外兼职报备汇总表》(附件2),纸质稿一式一份。

三、注意事项

1.学校鼓励教学科研岗教职工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从事有利于扩大本人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力的非营利性兼职活动。

2.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知识产权,不得侵害国家、学校和校内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的技术秘密。

3.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科研本职工作,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损害学生利益。

4.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本人及校外聘用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等)、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需事先向上述资源的主管部门报批。

5.未尽事宜按照《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联系人:陈 颖,联系电话:88229017


附件:1.《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2.教职工校外兼职报备汇总表


                                                人事处

                                                       20256月10日

电话:88229016 88229017 88229111
邮编:3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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