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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办理探亲旅费、幼托费报销审批的温馨提醒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3-05   点击数:
   为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方便教职工报销相关费用,组织人事部将集中办理在编教职工的探亲旅费、幼托费报销审批工作。

受理时间:即日起至3月底每周四工作时间。

受理地点:行政楼502办公室

受理人:南月余

咨询电话:88229016

受理指南:

一、探亲路费报销审批

探亲旅费报销条件为:

1.进院工作满一年的在编教职工,如为单身或虽已婚但分居两地的(需配偶所在单位或街道证明),可享受一年一次;

2.已婚的在编教职工探父母的,每满四年享受一次,其中在本人月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30%可以报销。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其中“核准报销金额”、“合计人民币”栏留空。

教职工探亲旅费报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乘火车(含直快、特快)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票,不报销乘坐飞机费用。但年满五十周岁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票。

(二)乘轮船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等舱位。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凭据按实报销。

(四)探亲途中市内交通费可按起点站至终点站的直线公交车费报销,出租车费自理。

(五)探亲因限于交通条件必须在中途转乘车、船并在中转地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按“其他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报销一天住宿费。

(六)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含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报销。

(七)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以上内容摘自《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差旅费管理及开支规定(200812月修订)》(宁波理工财〔2008201号)】

 

二、子女幼托费报销审批

教职工子女幼托费报销标准为:

1.第一胎二足岁以下108/月,二足岁半—三足岁半(幼小小班)90/月,三足岁半—四足岁半(小班)76/月,四足岁半—五足岁半(中班)66/月,五足岁半—六足岁半(大班)54/月。

2.第二胎按上述标准减少20%。

3.双职工按标准报销,单职工按标准50%报销。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持幼儿园收费发票直接办理,在发票背面签署家长姓名,双职工需签署父母双方的姓名。

 

 

 

 

                                        组织人事部

                                      201335

电话:88229016 88229017 8822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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