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88号)文件有关“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得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规定,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从即日起学校不再为教职工个人购买人身意外险和交通意外险。教职工公务出差可购买一份交通意外险,所需经费从差旅费中列支。
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为方便教职工个人需要购买商业保险,学校工会将组织保险公司到校为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提供便利,咨询时间:10月12-14日(本周三、四、五)13:00-17:00,咨询地点:行政楼10楼。
纪检监督部 组织人事部
资产财务部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