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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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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改革前后工资、养老保险调标结算的通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9   点击数:

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自201410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起个人需缴纳12%(含4%职业年金)的养老保险金,为配合该制度的实施,国家于1410月、167月分两次进行工资标准调整工作,即“增加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减少基础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标准”,且在167月工资调标工作中取消“养老补贴”。我校已于159月、171月分别实现两次工资调标工作,158月预补发14年调标增额总量人均1000元,从159月起预扣养老金、职业年金,但两次调标的工资分段调标结算、分段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重新核定以及按个人12%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结算尚未到位。根据宁波市人社局统一部署,目前我校已完成调标、养老结算工作且通过宁波市人社局工资处的审批,拟于近期发放结算额。现将结算事项通知如下:
总结算额=201410月至201412月期间的月结算额*结算月份数+20151月至20158月期间的月结算额*结算月份数+20159月至12月的月结算额*结算月份数+201616月的月结算额*结算月份数+2016712月的月结算额*结算月份数-20158月在岗人员发放的人均补发1000
其中,①201410月至201412月期间的月结算额=临时性补贴+新标准基本工资+2014年原个人月缴费额(4%)-原标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冲减额-2014年按新基数确定的个人月缴费额(12%)-个人养老保险补贴;
20151月至20158月期间的月结算额=临时性补贴+新标准基本工资+2015年原个人月缴费额(4%)-原标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冲减额-2015年按新基数确定的个人月缴费额(12%)-个人养老保险补贴;
20159月至12月的月结算额=临时性补贴+预扣的个人月缴费额-2015年按新基数确定的个人月缴费额(12%)-个人养老保险补贴;
201616月的月结算额=临时补贴+预扣的个人月缴费额-2016年按新基数确定的个人月缴费额(12%)-个人养老保险补贴;
2016711月的月结算额=临时性补贴保留额+新标准基本工资-原标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冲减额+预扣的个人月缴费额-2016年按新基数确定的个人月缴费额(12%)-个人养老保险补贴;
上述所指的“结算月份数”指在我校正常启发工资与缴纳养老保险的月份数。“绩效冲减额”指减少的基础岗位津贴、生活补贴。
 
 
 
人事处
20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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