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评价人才培养效果,更好总结和改进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1〕24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2015年入选的培养人员进行中期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与对象
中期考核的范围与对象为:2015年入选的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各层次培养人员。上述培养人员中,2017年新一轮选拔时从原第二、三层次晋升为第一或第二层次的,不列入此次考核范围,但个人需填写2015年10月—2017年10月的《业绩成果统计表》。
二、考核期限与内容
本次中期考核的时间区间为2015年10月—2018年8月底。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培养人员入选以来(培养期间)的工作业绩和成果(主要包括培养期内科研项目立项和完成情况、论文论著发表情况、专利申请授权情况、成果获奖及其产生的效益情况、个人荣誉情况、团队建设及作用发挥情况、学术交流培训情况等),同时审查培养举措落实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与程序
1.参加考核的培养人员根据人员类别填写《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人员中期考核登记表》(高校)、《业绩成果统计表》(附件4),按要求提交相关附证材料。
2.二级单位审核教师自评打分并签署意见。
3.学校会同相关部门对培养人员的培养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分类量化标准逐项打分,提出考核等级建议,在此基础上汇总或整理形成本单位培养人员中期考核相关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
4.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人才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行业专家,对各层次培养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级,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四、考核等级与结果应用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各层次考核良好及以上的人数比例不超过该层次参加考核人数的75%,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35%。对部分在培养期内取得显著业绩和成果,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级(具体详见附件5)。考核优秀的第一层次人员,符合年龄等条件的,优先推荐参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以及各类专家表彰奖励等;考核优秀的第二、三层次人员,符合年龄等条件的,在新一轮选拔时优先列入更高培养层次的候选人选。对在考核期内未取得新业绩、工作表现平平以及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培养人员,将报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工程联席会议核准后及时予以调整。
五、报送要求与方式
请学院在2018年10月19日前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1.《中期考核登记表》纸质材料1份及电子文档。“培养层次”统一按2015年入选时的培养层次填列;《登记表》“6.2量化打分及考核意见”应逐项打分。
2.附证材料电子文档。《登记表》第三部分均应提供相应附证材料,并按《登记表》内容顺序编制目录页,经所在单位盖印后扫描形成电子文档。无相应附证材料的业绩成果不计分。
3.《中期考核情况一览表》(附件2)纸质材料1份及电子文档。请下载Excel表填写。
4.《不列入考核范围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3)纸质材料1份及电子文档。请下载Excel表填写。
5.《业绩成果统计表》电子文档。先个人填写,再由各部门(单位)汇总,形成汇总表。个人表附在汇总表后统一打包(非扫描件)。其中:
由2012年晋升到2015年的人选请增填一份反映2012年4月—2015年9月的《业绩成果统计表》(2012年晋升人员个人增填),各地各部门(单位)同时增填一份《业绩成果统计表》(2012年晋升人员增填汇总)。个人增填表不列入本考核期汇总统计范围,请附在增填汇总表后,与本期汇总表分别打包。
由2015年晋升到2017年的人选不参加考核,但个人需填写2015年10月—2017年10月的《业绩成果统计表》(晋升到2017年人员),列入本考核期汇总统计范围,与本期汇总表统一打包。
6.优秀成果案例电子文档。为更好地总结经验、展示成果,请各地各部门(单位)结合培养人员的培养成效,采集优秀案例,整理形成培养人员优秀成果案例材料(一人一案例),社科类自评60分以上、理工科自评70分以上者各单位可推荐1个优秀案例材料。
联系人:李阿瑾, 电话:88229017
附件:1.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人员中期考核登记表
2.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人员中期考核情况一览表
3.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不列入考核范围人员情况一览表
4.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人员业绩成果统计表(个人表兼汇总表)
5.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人员中期考核直接确定优秀条件
6.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人员中期考核参考量化标准
组织人事部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