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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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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发展中心关于申办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的通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11   点击数:

 各学院,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教人〔199814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放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审核发放权的通知》(浙教人〔2014139号)文件精神,自201511日起浙江省教育厅下放《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荣誉证书》)审核发放权,本校教职工的《荣誉证书》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审核发放。现将今年《荣誉证书》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对象和条件:

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学工作满三十年的,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教师。教师任教年限的计算指退(离)休时间之前在职从事教学工作的累计时间,高等学校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技工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按教龄计算办法计算。

二、办理时间及程序

1、截止至20191231日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本人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申请表》(人事关系在理工的教师请点击此处下载人事关系在浙江大学的教师请点击此处下载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于415日前交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行政楼412室)。

2、人事关系在理工的教师申报材料,由教师发展中心根据教师人事档案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填写《申请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名册》。申报材料经审查通过的教师,学校按要求将相应材料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后,颁发《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

3、人事关系在浙江大学的教师申报材料,由教师发展中心汇总后报浙江大学人事处审核办理。

联系人:徐晓红;联系电话:88225909;邮箱:xxh@nit.net.cn

 

教师发展中心

2019411

电话:88229016 88229017 88229111
邮编:3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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