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教人〔1998〕14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放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审核发放权的通知》(浙教人〔2014〕139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浙江省教育厅下放《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荣誉证书》)审核发放权,本校教职工的《荣誉证书》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审核发放。现将今年《荣誉证书》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对象和条件:
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学工作满三十年的,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教师。教师任教年限的计算指退(离)休时间之前在职从事教学工作的累计时间,高等学校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技工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按教龄计算办法计算。
二、办理时间及程序
1、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本人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申请表》(人事关系在理工的教师请点击此处下载、人事关系在浙江大学的教师请点击此处下载)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于4月15日前交学校教师发展中心(行政楼412室)。
2、人事关系在理工的教师申报材料,由教师发展中心根据教师人事档案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填写《申请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名册》。申报材料经审查通过的教师,学校按要求将相应材料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后,颁发《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
3、人事关系在浙江大学的教师申报材料,由教师发展中心汇总后报浙江大学人事处审核办理。
联系人:徐晓红;联系电话:88225909;邮箱:xxh@nit.net.cn
教师发展中心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