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通知公告
位置: 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关于开展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和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等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9   点击数:

学院党委(党总支),机关部门直属各单位,全体中层干部:

做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干部日常管理,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和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等情况专项自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自查
(一)自查内容
检查中层领导干部在企业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等)兼职情况,主要是干部兼职数量、届数(时限)、兼职酬金管理等情况。
(二)学校关于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
2. 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其中,在经济实体的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的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4个。
3. 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4. 拟提任为中层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在任职前向组织部门报告个人兼职情况,并在任职后3个月内履行兼职情况报批手续。
5. 经批准获得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报酬,应主动全额上缴学校。干部所在单位根据干部兼职期间履职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组织部审核,党委批准,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
6.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及获取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情况,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予以说明。
7. 干部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末以书面形式报所在院级党组织备案(可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专项说明,在对照检查材料中明确)。
非党员中层领导干部的兼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情况自查
(一)自查内容
检查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情况,主要是干部拥有证件情况、是否上交学校集中管理、证件借出后是否及时归还等情况。
(二)学校关于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集中管理。
2. 因私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3. 中层干部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时,应填写《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登记表》(http://zzrsb.nit.net.cn/rsglxz/32049.htm),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党委组织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相关审批手续完备后,申请人凭审批表向学校档案馆领取证件。
4. 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一周内交至学校档案馆集中保管。
5. 返回国(境)后10日内或在批准结束后三个月内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需将证件交至学校档案馆集中保管。
6. 因私出国(境)证件过期,可由本人申请取回;
7. 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上交证件,应作出书面说明;
8. 中层领导干部未按规定上交所持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学校将书面通报宁波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宣布作废。
9. 干部所在单位配合做好中层干部所持证件的清查工作,督促和提醒登干部及时上缴有关证件。
三、工作要求
1. 中层领导干部如实填写《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情况表》(见附件),干部所在单位于2020年1月7日前汇总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电子版发送至zzb@nit.zju.edu.cn。(联系人:项安玲)
2. 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本人保管的,务必于自查工作结束前交学校档案馆(联系人:徐洁 665528)。
3. 自查工作结束后,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将对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执行的干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党委组织部  纪委办
  2019年1219

电话:88229016 88229017 88229111
邮编:315100
学校地址:宁波市高教园区钱湖南路1号浙大宁波理工学院行政楼411、412办公室

Copyright ©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