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按照《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关于高质量做好2021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甬组办传〔2021〕2号)要求,经学校研究,现就做好我校2021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党委、群团、行政部门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直属单位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资产经营公司副总经理。
二、工作要求
1. 做好相关准备。报告人填写前须认真学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弄懂文件要求,吃透文件精神。要利用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易错易漏点》《关于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典型案例的通报》《报告材料受理审核要点》《20种不予采信情形提醒单》等辅导资料,加强对易错遗漏点的关注、对以往案例的借鉴,确保填报质量。要就填报内容与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并在《致领导干部家属的一封信》回执上签字,避免因沟通不充分、信息掌握不全面导致漏报、不报情况发生。
2. 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人要严格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2020年版,以下简称《报告表》)首页的“填表须知”和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参照《填报样表》,亲笔、如实填写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信息。《报告表》封面“报告人”栏目、封底“本人承诺”栏目须本人签名。封面“阅签人”“阅签日期”栏目空白不填。封面“单位”栏目填写学校全称。报告日期必须准确填写年、月、日,日期为实际填报日期。《报告表》内填报数据信息必须与报告日期严格对应。2020年新提任的中层领导干部,一律按照“首次填报”要求填写2020年1月1日起至本次填报日期间的个人有关事项;继续填报的领导干部填写上一次报告日至本次填报日期间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人须同时填报《领导干部个人兼职事项报告表(2020年度)》。
3. 严肃报告纪律。报告人应当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和经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漏报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等处理;经认定为情节较重的漏报行为,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4. 认真及时做好受理转交工作。报告人填写好《报告表》《领导干部个人兼职事项报告表》《致领导干部家属的一封信回执》用信封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后,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于2月1日前交党委组织部(行政楼710室),也可由报告人本人上交。下发的参考资料随《报告表》一并装入信封上交。从事受理、转交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履行受理、转交手续。
5. 做好接受抽查核实准备。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广大干部要充分认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重要意义,并按规定做好报告工作。
三、其他事项
1.党委组织部将于1月27日(星期三)下午进行专题培训并发放空白《报告表》《领导干部个人兼职事项报告表(2020年度)》及样表等材料,培训会安排在学校领导班子考核述职大会后。
2.报告人自行做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备份留底,也可向党委组织部查阅本人2020年的《报告表》。
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党委组织部。
联系人:刘哲 (0574-88229606 662671)
项安玲(0573-88229960 665010)
党委组织部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