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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22-03-25   点击数: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处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宁波理工委〔2014〕31号)、《浙大宁波理工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暂行)》(浙大宁理委〔2020〕9号)等文件精神,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建立处务会议制度。处务会议对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为学校党委、行政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二条 处务会议组成人员为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正、副处长。部门业务主管列席会议,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其他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 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处长临时决定召开。如遇急办事项来不及召开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分工进行处理,事后及时向处务会议报告。

第四条 处务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1.传达学习、贯彻执行学校及上级有关人才人事、教师思政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指示、决定和部署,研究落实部门执行意见及实施方案。

2.讨论提出涉及学校全局性重大政策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调整、修订意见或草案,以及需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以及专门委员会讨论事项的建议。

3.讨论提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草案,讨论确定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4.讨论提出人事考核、师德师风考核与先进个人(集体)评选建议方案,以及校级及以上各类人才工程、先进个人(集体)推荐人选。

5.讨论提出拟引进事业编制人员审批意见,以及教职工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职员职级聘任、校内调动和教职工培训、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惩等建议方案。

6.讨论提出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建议方案。

7.讨论决定部门内部人事安排、工作调整、考核奖惩,以及部门财务预决算、较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8.讨论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处务会议议题由会议成员提出,经处长审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要按分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涉及到其他部门的议题应事先征求意见。

第六条 处务会议议事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意见,成员应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议决。

第七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讲政治、讲纪律、讲大局,对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当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 处务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部门综合秘书负责,综合秘书由部门主管担任,每次会议后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处长签发后组织实施并留档备存。

    第九条 本规则经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处务会讨论通过,自2021年3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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